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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视频】《案件来源登记表》制作演示视频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 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1.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的,使用本文书。

2.制作提示

1.登记号可以是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

2.发现线索/收到材料的时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 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材料的时间。该时间是核查期限的起算时间。

3.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抽检监测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 选择“监督检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 12315 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4.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三栏内容,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5.“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个人姓名。

6.“案源内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 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 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7.办案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 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若需要核查,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3.视频演示

《案件来源登记表》制作演示(假设食品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全屏效果更好

4.注意事项

1.不得用投诉举报材料、《立案审批表》等代替本文书。

2.填写“案源内容”栏时,应当包含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应当填写个人姓名。

3.对案源内容需要核查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并写明处理意见。

4.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等,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5.文书日期中的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5.关于执法办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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